| 关于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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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0 15:45 文章来源:安次区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销售网点:
家电下乡是根据我国消费结构特点,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这既是惠民之策,又是民生工程,更是推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区家电下乡自正式启动以来,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经贸局认真开展销售网点审核备案工作,财政部门积极帮助农户兑付补贴,销售企业和网点多方组织货源保证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销售及售后服务。目前家电下乡工作进展顺利,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欢迎。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冀商商改字【2009】16号)和《关于规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通知》(冀商商改字【2009】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销售网点要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及系统登录密钥由中标流通企业统一制作和发放,严禁销售网点自行制作),张贴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购买须知,补贴程序,办理手续,省、市、县三级商务、财政部门举报电话等告知牌。对不按规定悬挂、张贴的,县级商务部门有权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二、各销售网点要设置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或专柜。河北省境内的农民在我省所有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同时开具发票,并在3天之内录入购买者及产品的相关信息。
三、严禁已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授权或委托非备案的企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如发现此类问题,经查实后,县级商务部门将取消备案网点的销售资格,省商务厅将对其授权中标流通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对非备案企业进行查处。
四、新增网点可随时携带备案所需材料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但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准变更。确需变更的销售网点须向县级商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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