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安次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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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3 15:57 文章来源:安次区财政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廊坊市安次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廊坊市安次区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各乡镇农户占全区总农户的比例,计算出各乡镇应分配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直补账户。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区财政现行垫付。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 区级财政部门1份,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区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乡镇财政所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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